《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于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修正,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1999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公布。新会计法共有7章52条:第1章,总则;第2章,会计核算;第3章,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第4章,会计监督;第5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6章,法律责任;第7章,附则。
总则部分,指出本法制定的目的,即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会计法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依照会计法办理会计事务。根据该法,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性和完整性,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
会计核算部分强调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它还指出了必须进行会计核算的经济业务事项,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登记、编制、审核等作出了详细规定。
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部分详细规定了公司、企业应该遵循的会计制度,强调公司、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并对公司、企业的会计核算作出了若干禁止性规定。
会计监督部分要求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部分指出各单位应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
法律责任部分则对单位或有关个人的会计法律责任作出了具体规定。
附则部分则解释了部分用语的含义,并指出个体工商户会计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的原则另行规定,以及本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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