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某建筑开发公司助理工程师陈女士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09年8月25日至2011年8月24日。2010年1月28日,公司通知陈小姐,从2009年12月21日至2010年1月20日,陈小姐已迟到5次,并按公司规定给予书面警告。同年9月6日,公司再次发布公告称,陈某于9月2日未请假擅自离职,并根据公司规章制度给予书面警告。10月25日,该公司发布公告称,陈某于10月21日和22日两天未吃午饭就离职,并根据公司规定给予书面警告。10月28日,公司向陈小姐发出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11月22日,陈小姐申请仲裁未获支持,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赔偿非法解除劳动合同9000元。公司辩称,陈小姐在任职期间多次违纪,先后三次向其发出纪律处分通知书;现双方劳动关系按公司规定依法终止,故不同意上诉。公司向法院提交的《员工手册》第23条及其签字表如下:“1。未经许可不上班或者休假期满后未经许可延长休假的,以及在工作时间内擅自离岗的,以旷工论处。2、旷工每日一次,给予书面警告,并处以日工资一倍的罚款。”第三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劳动纪律,给予三次以上书面警告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向责任人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陈小姐认为,这不是她当初签的员工手册。该公司还表示,虽然没有规定员工离岗时间,但只要离岗就应视为旷工一天。而陈小姐在2010年10月21日和22日离职一天多。日前,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公司向陈小姐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000元。案例二:伟迪杰公司销售工程师王先生在郑州工作,月薪3000元,外加360元午餐补贴,劳动合同3年。2009年3月24日,正在河南濮阳白口镇收钱的王先生被收取现金10万元。因为午饭喝的白酒太高,他在回河南的公交车上醉醺醺的,昏昏欲睡,结果10万元被偷了3万元。王先生向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报案后,赔偿该公司7116.20元。一周后,王先生接到公司的通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2010年10月,该公司向郑州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先生赔偿货款22883.80元和利息463.40元。法院以劳动争议未经仲裁为由驳回了诉讼。公司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期限届满。公司还向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免职的王先生追缴赃物差价22883.80元。王先生认为,催款是公司安排的,进行社会交往是人之常情,催款休息不好也是途中瞌睡的原因;现在出了大错,公司可以根据劳动合同从工资中扣除,但不能过多;现在他已经被公司辞退,索赔也没有法律依据,公司的起诉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上诉期限。2010年11月,徐汇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伟迪杰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期嘉宾、上海汇盛律师事务所的温明律师表示:企业有权对违反规章制度的员工依法进行处理。用人单位作为企业管理者,有权依法处理违反规章制度的员工,但必须掌握充分、详细的证据材料。对于第一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发审[2001]33号)第六条明确规定,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作出辞退、开除、辞退等决定发生争议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这意味着公司不仅要证明每一次书面警告的事实及其法律依据,但如果累计三次警告可以构成严重违纪行为的,还可以提供终止劳动关系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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