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资问题困扰了分包商和发包方,那么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呢?
时间:2023-07-05 10:42:52 18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发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包人挂靠其他建筑企业仍与之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应对无效合同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被拖欠的工资。承包方的责任有以下:施工准备责任。物资准备责任。及时告知责任。及时向发包方提出开工通知书、施工进度计划表、施工平面布置图、隐蔽工程验收通知、竣工验收报告;提供施工计划。工程质量责任。工程保管责任。工程交付责任。竣工验收责任。工程保修责任。防止损失扩大责任。共同责任。共同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方的连带责任。

已经列入承包商标书的分包商如何要求承包商授予分包合同?

权利义务是合同的基本内容,当事人对权利义务达成合意就成立一个合同。也有人认为合同除了要约和承诺以外,对价是合同成立的第三个最基本的要素。所谓对价是指对于合同一方给予的服务、商品等承诺,合同另一方应给对方相应的金钱、财务等补偿。对价可以各种形式存在。既可以是经济补偿,也可以是一种承诺或者互相的义务或者商品和其他有价值的东西。有了要约和承诺以及相应的对价,也就成立了一个合同。

在一个案件中,分包商同意投标,但要求承包商保证当分包商报价最低时将合同授予分包商。法院认为,虽然承包商在标书中列明分包商并不构成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的合同,但本案中是特殊情况。实际上在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存在一个合同对价,分包商同意投标,但当其报价最低时,承包商承诺同分包商签定分包合同。因此,承包商拒绝将分包合同授予该分包商是一种违约行为。

这里,我们可以认为,在分包商向承包商提出投标时有这样一个约定,即如果承包商答应当分包商的报价最低时将合同授予分包商,分包商就向承包商投标。承包商接受了分包商的投标并在其向业主的投标中使用了分包商的报价,等于承包商接受了分包商的这一约定。也就是说,实际上可以认定为在承包商和分包商之间存在另一个合同。承包商拒绝将分包合同授予该分包商就应当认定为是一种违约行为。

来源:建筑与房地产法律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七条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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