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开发商不给办理房产证去房地产管理部门投诉。当事人可以先行协商,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2、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房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商尽快履行办理房产证的义务。
开发商迟迟不办房产证,业主们应该怎么办?
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一套房,交房后开发商迟迟不办理房产证,业主无奈将开发商诉至法院,一、二审法院都支持业主要求开发商赔偿逾期办证违约金的诉求。得到房产证怎么那么难?该案例也给遇到此问题的业主提供了一条思路。
一、案例
2013年1月,姚某等75名购房人陆续购买了东方某工程公司开发建设的78套商品房,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开发商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0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否则需按已付房价款的2%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随后,购房人支付了全部购房款。2014年4月陆续交房后,购房人相继入住,直到2016年11月22日,开发商才提交办证申请。为此,购房人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赔偿逾期办证违约金。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购房人的诉讼请求。东方某工程公司不服,遂提起上诉。
二、审理过程
东方某工程公司称,建设该楼时,住建部门以危害通用机场飞行安全为由要求停建,致竣工验收、消防验收滞后;因市政排污管网未建好,致其排污管道未接通,导致环保备案验收滞后。其主张由于上述政府原因导致办证逾期,应免责。
经查,该楼在签订合同前已被通知停工,且住建部门及消防部门在2014年、2015年曾要求开发商及时申请竣工验收备案,其未及时申请亦是逾期办证的原因。合同约定,给排水在房屋交付使用时即达到使用条件。市政排污管道未接通是在房屋交付前已存在的事实,且环保部门亦明确未接通时应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开发商明知这些事实,仍未采取措施应对,存在过错。
三、判决结果
中院经审理认为,东方某工程公司交房后,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将办理权属登记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致购房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构成违约。二审除对其中6件因购房人同意延长办证期限或免除东方某工程公司责任而驳回其诉讼请求外,其余72件均维持了一审判决。判决开发商东方某工程公司分别支付每户业主4千元至1.1万元不等的违约金,共赔付50多万元。
以此案为例,业主们购买房产遇到开发商迟迟不办房产证的情况,可向上述案例的业主一样,可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逾期办证违约金,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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