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如果雇主拖欠工资达数日之久,工人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要求赔偿,但一般不支持仅在几天内要求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一)无故扣发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绝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的;(三)支付劳动者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的;(四)未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根据本法规定,劳动合同终止后
有关拖欠工资补偿的相关规定
1。用人单位无故扣发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除在规定期限内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外,还应当支付相当于工资25%的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补足差额;如果雇主未能在期限内付款,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支付金额的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额外补偿金:
(1)未按照劳动合同或本法规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2)支付低于当地标准的劳动者工资的最低工资标准(3)安排加班而不支付加班费(4)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且未按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和国家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发出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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