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十大误区
时间:2023-05-07 17:42:08 5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劳动者维权十大误区一:无论法院受理的范围如何,王某均称公司未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导致法定年龄无法办理退休,于是他起诉法院,要求公司补足保险金,办理退休手续。最终,法院以该请求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为由驳回了起诉,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劳动者要求缴纳社会保险的,应当向劳动监察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这不在法院审理范围内

误解二:张某无视法定时效,于2008年5月至2011年6月在一家物资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来,张某在没有签订合同的情况下起诉要求双倍工资差价。最后,法院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张某的诉讼请求超过了《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期限,用人单位自受雇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也就是说,在本案中,张某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只能要求支付2008年6月至2009年5月的双倍工资差额。张某要求在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双倍工资差价,最迟应在2010年5月提交

第三个误解:在自愿放弃权利后,他声称刘先生于2009年10月加入一家物业公司,当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0年5月,物业公司拟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09年10月至2011年9月,2010年7月,刘某因故辞职,起诉物业公司,声称2009年11月至2010年4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被法院驳回

[意见]一般来说,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补充签订劳动合同达成协议,劳动合同的补充签订可以追溯到入职之日。除非劳动者能够证明反向签订补充签订劳动合同不是其真实意思,否则应视为自愿放弃双倍工资的权利

错误四:未经确认要求工伤待遇

李某系建筑公司职工。他于2010年11月在工作中受伤,经治疗后回家休息。直到2012年4月双方发生冲突并卷入诉讼,建筑公司仍向他支付工资和医疗费。李某起诉,要求建筑公司向其支付一次性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津贴和一次性伤残就业津贴。因李某因工伤未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法院终审裁定驳回其诉讼

[意见]劳动者因工负伤的,用人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用人单位拒绝申请的,劳动者可以在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法院受理因工伤赔偿引发的劳动争议,依据的是对2010年1月至2012年5月在外贸公司工作的赵某的工伤认定和伤残程度,并于2012年7月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在正常工作日和休息日支付加班费,但未提供任何证据。外贸公司称,其公司严格执行每周5天、每天8小时的工作时间,并提供了与赵某签订劳动合同的证据和单方制作的考勤表,反驳赵某的说法。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要求支付加班费的,应当承担加班费存在的举证责任加班的事实。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有加班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朱某于2008年1月至2012年12月在某文化公司工作,并起诉该公司支付其未休带薪年假的工资。该公司表示,已安排朱某每年休带薪年假,但未提供证据。朱某也没有为自己的说法提供证据。最终,法院判决文化公司于2011年、2012年向朱某支付无薪年假工资,驳回朱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点评]要求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合同文本、工资支付凭证、考勤记录等,现行规定要求保留两年,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如果索赔是两年前提出的,劳动者需要提供证据。本案判决将两年以内的举证责任分配给用人单位,两年以上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劳动者,这对双方都是公平的

误解七:劳动报酬协议不明确2010年2月至2012年7月,钱某在某培训学校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但对工资标准没有明确约定,只约定“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根据钱某的工资存折转账记录,钱某的月收入不固定,约4000元。钱某离职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学校按照每月4000元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学校说钱的月薪是2000元,其余的都是加班费。最后,法院受理了学校关于钱某月薪2000元的诉讼请求【点评】现实中,很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不明确,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没有提出异议,导致纠纷发生后未能提供有力证据的徐小姐,一家公司的会计,在工作期间怀孕了。在此期间,徐某多次违反公司对会计人员的制度要求,且情节较重,给公司造成了较为严重的损失。由于徐严重违纪,公司开除了他。徐某认为,在他怀孕期间,即使他违纪,公司也不能与他解除劳动合同。法院驳回了公司因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女职工怀孕、分娩、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这种辞退限制只针对“无过错辞退”和“经济性裁员”,并不意味着绝对单方面解除限制

9:自愿辞职后要求赔偿。工作期间,公司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12年1月,金某辞职。在辞职申请表中,金某填写的辞职理由为“个人原因”。侯进起诉是因为公司没有为他缴纳社会保险,所以他辞职,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最后,法院根据《劳动合同法》驳回了金某的诉讼请求,如果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但是,职工因“个人原因”、“身体原因”、“家庭原因”等原因提出辞职申请,一般很难得到支持,然后以用人单位不支付工资和社保为由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错误10:可以自由解除劳动合同,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与公司签订了定期劳动合同,约定谢某在履行合同期间辞职的,应提前一个月提出辞职,经公司批准后办理各项工作交接。2011年7月25日,谢某向公司递交了辞职申请,未经公司批准交接,第二天未来上班。公司起诉谢某经济损失5万元。最后,法院判决谢某赔偿公司2万元

[点评]法律没有强迫劳动者劳动,对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相对宽松《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单方终止劳动的权利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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