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代通知金和经济补偿金可否同时赔偿?
可以同时用“代通知金”和“经济补偿金”。如果提前30天通知,只支付补偿金;如果没有提前通知就支付代通知金和经济补偿金。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在劳动者无法定过错的情形下,出现了法定的特别情形,即《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法律允许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者合同。由于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合同,势必给劳动者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而劳动者本身又无过错,因此法律规定一方面用人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让劳动者有适应期,提早做好相应安排;用人单位不提前30天通知的,给予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代通知金。另一方面按照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给予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补偿劳动者在失业时重新寻找工作所需要的时间的利益。
二、职工离职没有提前通知需要承担代通知金么?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者提前30日书面通知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个是劳动者法定的提前通知义务。法律只规定了单位在三种特定情况下辞退劳动者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需要支付代通知金。法律并没有规定劳动者没有提前30日书面通知离职,也需要支付代通知金。所以,向来只有单位向劳动者支付代通知金,而无劳动者向单位支付代通知金的。
我们知道,在劳动合同法体系下,劳动者只有违反了服务期和竞业限制约定这两种情形,才需要支付违约金,所以,此处约定了劳动者承担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违约金的两种情形,这样的约定是无效的。但是,劳动者没有提前30日书面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即离职,属于劳动者违法解除,如果有证据证明劳动者的违法解除行为给单位造成具体的经济损失的,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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