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证据的收集在仲裁或诉讼中是有效的,劳动者最重要的环节是如何就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向行政机关提供证据,这在法律上称为“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有责任为自己的诉讼请求提供证据”,可以看出,证据主要由提出诉讼请求的当事人提供。证据不足,可能导致败诉。证明劳动关系事实的证据在实践中,未签订劳动合同,是追讨拖欠工资还是被非法辞退,都涉及到如何证明职工与单位之间劳动关系事实的问题。那么,既然没有合同,怎么证明呢?很显然,劳动合同并不是证明彼此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唯一凭证。只要你有以下几种证据,也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诉。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员工工资支付花名册)、各类社会保险费缴纳记录;
2)用人单位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向劳动者证明身份的证件;
3)用人单位的招聘“登记表”,工人填写的“申请表”和其他招聘记录;
4)出勤记录;其他工人的证词等。
客观地说,只要有上述五项证据,就可以独立成立。但是,为了避免低估“孤立证据”的效力,建议尽可能多地提供相关证据相互印证。例如,如果你有另一个“孤立的证据”和同事的证词,它将更加有力。
损害事实存在的证据
所谓损害事实存在的证据,一般来说,是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证据,如扣发工资、拖欠工资、未支付加班费等,未付保险费等如何证明这些损害事实确实存在?此时,您应考虑提交相关的加班补偿证明、补偿证明、工作起止日期证明、工人名单、工作天数和应付工资金额证明、拖欠劳动报酬具体金额证明等,用人单位未及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致使劳动者未及时领取失业补偿金或者造成其他损失的,劳动者还应当保存有关清单、文件、现场调查记录,等等
什么是“举证倒置”
一般来说,在民事纠纷诉讼中,举证责任是按照“谁主张,推荐证据”的原则,即提出请求的当事人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请求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否则,法律将不支持你的要求。但由于劳动争议案件的特殊性,其举证责任并不完全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因为在许多案件中,劳动者很难获得充分的证据。因此,在实践中,虽然是劳动者提出索赔,但劳动者不承担举证责任。为了避免败诉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必须提供相反的证据证明劳动者的诉求不能成立,这就是所谓的“举证责任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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