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实践中,无论是追讨拖欠的工资还是被非法辞退,都涉及到如何证明职工与单位之间的实际劳动关系的问题。好吧,既然没有合同,我们怎么能证明它呢?
显然,它不是证明彼此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唯一证据。只要你有以下证据,你也可以用强烈的理性向有关部门申诉——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员工工资单)和各种社会保险费缴纳记录
<2)用人单位发给劳动者的“工作证”和“服务证”可以证明其身份
<3)招聘记录如员工填写的《登记表》和《申请表》
4)考勤记录;其他工作人员的证言等
客观地说,上述五项证据只要具备,就可以独立成立。但是,为了避免低估“孤立证据”的效力,建议尽可能多地提供相关证据相互印证。比如说,如果你有另外一个“孤立的证据”和同事的证词,那就更有说服力了
2:损害事实存在的证据
一般来说,所谓损害事实存在的证据就是用人单位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证据,如扣发工资、拖欠工资、不赔偿、不缴纳保险费等,如何证明这些损害事实确实存在?此时,您应考虑提交无薪加班的相关证明以及工作开始和结束日期的证明;工人名单;工作天数和应付工资金额的证明,拖欠劳动报酬具体金额的证明等。另外,如果用人单位未及时出具证明,导致员工未及时领取失业补偿金或造成其他损失的,员工还应保存相关清单、文件、现场调查记录等
3:什么是“证据倒置”
一般来说,民事纠纷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是基于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当事人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否则,法律将不支持你的要求。但由于案件的特殊性,其举证责任并不完全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因为在许多案件中,劳动者很难获得充分的证据。因此,在实践中,虽然是劳动者提出索赔,但劳动者不承担举证责任。为了避免败诉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必须提供相反的证据,证明劳动者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这就是所谓的“举证责任倒置”
,建议劳动者不要“举证责任倒置”,轻视自己的举证责任。毕竟,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用人单位也可以“反证”,即拿出证据反驳对方的说法。因此,如何有效地证明证据,取决于主张证据的当事人。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事半功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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