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近日面向社会征求意见,草案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记者从山西省国土资源厅获悉,《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实施后,将取代2003年实施的《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条例》。二者相比较,草案将房屋征收实施主体由企业调整为市、县政府,同时强化了市场价格的补偿原则。
草案规定实施房屋征收遵循的原则为先补偿,后搬迁,房屋征收之前,应先制定征收补偿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补偿方式、补偿标准、补助和奖励、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及选购办法、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房屋,或实施转让、出租、析产、抵押、典当、改变用途等违法及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对违法及不当增值部分不予补偿。
据悉,为了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草案中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全文51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