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20日起,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征收补偿行为,西安市就《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开始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收确定后新建房屋不予补偿在西安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征收适合本条例。《意见稿》规定,除了城六区,临潼区、阎良区、长安区和市辖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应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意见稿》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将不予补偿。另外,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一半户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被征收人对市人民政府做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补偿不得低于公告之日的市场价《意见稿》规定,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被征收房屋价值,造成搬迁、临时安置,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但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除外,将不予补偿。
在实际生活中,人们遇到最多的是因旧城区改建而个人住宅被征收的情况,为此,《意见稿》对该种情况下补偿做了详细的规定,指出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进行产权调换并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且征收部门应当提供征收范围内或就近的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0%给予购房补贴。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房屋征收先补偿后搬迁《意见稿》指出,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20日内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每户2万元奖励,选择货币补偿的,每户再增加2万元奖励;20日至30日内搬迁的,每户给予1万元奖励,选择货币补偿的,每户再增加1.5万元奖励;超过30日搬迁的,不予奖励。
产权调换房屋的层次、朝向等,由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按照搬迁顺序号自主选择,并予以公布。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建设单位禁止参与搬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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