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时,被征收人在拆迁款之外,还可多获三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还有每平方米40元的搬家费,电话、空调等移机费等。
北京市住建委昨天公布了《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房屋征收部门应对被征收人或被征收公房承租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而过渡期限内,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不支付该费用。
对残疾、低保等特殊特困家庭,房屋征收部门还可给予特殊困难补助。在房屋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届满前,被征收人、被征收公房承租人完成签约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可给予搬迁奖励费。
●其他补助
每平方米得40元搬家费
《通知》指出,房屋征收部门应对被征收人或被征收公房的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属于住宅房屋的,搬家费为每平方米40元,非住宅房屋则为50元。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搬迁的,不支付该费用。
同时,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热水器等设备移机发生的费用,由房屋征收部门参考市场标准确定。
对于北京有不少家庭承租公房,《通知》规定,因公共利益需征收公房,自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公房的租赁关系自动终止。
被征收公房的产权单位在征收决定发布后的20日内,按房改政策将公房出售给原公房承租人,购房后原承租人将作为房屋的产权人,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这意味着,公房承租人可获得房屋所有人的全额补偿。
如不购房,根据房屋价值总额,将房屋重置成新价款支付给产权单位,部分支付给承租人。此外,被认定为违建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能获得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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