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权判决与诉讼程序的关系评估
时间:2023-07-10 20:14:37 5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除权判决不是诉讼程序。除权判决不是民事诉讼中的诉讼程序,而是民事诉讼中的公示催告程序,当事人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在公示期间,没有人申报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并且通知支付人。

除权判决的效力

(1)羁束力。即法院不得任意撤销或变更除权判决。除权判决中如有误写、误算或类似显然的技术上或形式上错误的,裁定更正。

(2)确定力。即具有形式确定力,不得提起上诉;同时产生既判力,并不得提起再审。

(3)除权力。即除去公示催告的票据的法律效力,利害关系人不拥有该票据上的权利,而公示催告的申请人依据除权判决享有该票据上的权利。

(4)执行力。即公示催告申请人有权依据除权判决向票据支付人请求支付票据上的金额,支付人拒不支付的则申请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对于公示催告的具体事项是需要严格基于上述规定的不同程序和要求来进行申请的,如果符合除权判决的条件,就是可以向法院申请该权利的执行,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律师来进行界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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