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程序中的除权判决
时间:2023-07-09 01:30:09 15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除权判决不是诉讼程序。除权判决不是民事诉讼中的诉讼程序,而是民事诉讼中的公示催告程序,当事人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在公示期间,没有人申报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并且通知支付人。提起撤销除权判决之诉,所启动的是公示催告程序以外的程序,是一独立的争讼程序。

什么是除权判决

除权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公示催告期届满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依申请人的请求所作的宣告失票无效的判决。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必须根据公示催告申请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作出除权判决。除权判决不确认票据关系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只解决票据是否有效的问题。申请人应当在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1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作出除权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必须根据公示催告申请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作出除权判决。除权判决不确认票据关系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只判决票据无效的问题。申请人应当在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向人民法院申请作出除权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除权判决自公告之日起,产生如下效力:

(一)羁束力。即法院不得任意撤销或变更除权判决。除权判决中如有误写、误算或类似显然的技术上或形式上错误的,裁定更正。

(二)确定力。即具有形式确定力,不得提起上诉;同时产生既判力,并不得提起再审。

(三)除权力。即除去公示催告的票据的法律效力,利害关系人不拥有该票据上的权利,而公示催告的申请人依据除权判决享有该票据上的权利。

(四)执行力。即公示催告申请人有权依据除权判决向票据支付人请求支付票据上的金额,支付人拒不支付的则申请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全文82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扩展阅读
  • 票据无效
    票据无效是指票据因不具备票据法规定的形式要件而缺乏票据上的法律约束效力,此时,所有的票据行为人均自始不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也自始没有票据权利。 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绝对必须记载事项未记载的,票据无效。 ...
    更新时间:2024-01-19 09:15:10
查看票据无效相关全部词条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票据无效 最新知识
针对诉讼程序中的除权判决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诉讼程序中的除权判决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