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权判决不是诉讼程序。除权判决不是民事诉讼中的诉讼程序,而是民事诉讼中的公示催告程序,当事人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在公示期间,没有人申报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并且通知支付人。提起撤销除权判决之诉,所启动的是公示催告程序以外的程序,是一独立的争讼程序。
什么是除权判决
除权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公示催告期届满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依申请人的请求所作的宣告失票无效的判决。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必须根据公示催告申请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作出除权判决。除权判决不确认票据关系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只解决票据是否有效的问题。申请人应当在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1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作出除权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必须根据公示催告申请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作出除权判决。除权判决不确认票据关系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只判决票据无效的问题。申请人应当在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向人民法院申请作出除权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除权判决自公告之日起,产生如下效力:
(一)羁束力。即法院不得任意撤销或变更除权判决。除权判决中如有误写、误算或类似显然的技术上或形式上错误的,裁定更正。
(二)确定力。即具有形式确定力,不得提起上诉;同时产生既判力,并不得提起再审。
(三)除权力。即除去公示催告的票据的法律效力,利害关系人不拥有该票据上的权利,而公示催告的申请人依据除权判决享有该票据上的权利。
(四)执行力。即公示催告申请人有权依据除权判决向票据支付人请求支付票据上的金额,支付人拒不支付的则申请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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