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票据无效
《票据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支票”的字样;(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三)、确定的金额;(四)、付款人名称;(五)、出票日期;(六)、出票人签章。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2、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票据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丧失票据的申请人通过支票,由人民法院法院依法判决宣告丧失票据无效的,已丧失的票据无效。3、伪造、变造的票据无效。《票据法》第十四条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4、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票据法》第八条规定“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5、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查看原文
2票据效力的认定
出让人行使票据权利必须以持有效的票据为条件,无效票据自然不能存在票据权利,这一点票据法和司法解释规定包括这么几个方面:第一,票据格式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第二,票据出票人的签章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就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来看,票据签章是确定票据行为的意思表示存在的根本依据,票据签章是票据行为确定参加票据关系,决定承担票据债务这一主观意思的外在表现,行为人依据票据签章加入票据关系,成为票据的义务人,票据行为人即为票据义务人。尽管票据行为的内容不同,但签章是法律对每一种票据行为所作的强制性的要求,不是可有可无的,是必须要有的,而且要符合操作规范的要求。关于签章的方式,票据法和相应的法律法规都有详细规定。票据法第7条规定,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这是按照授权来做的。较为规范的是签名加盖章,可以由当事人来选择。法人或者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人的签章,在票据上的签名也应当为当事人的本名。为什么说本名呢?有些人会取好几个名字,特别是涉外公司中的很多年轻人都要取个英文名字,其实这就是代号,除了中国名字外还找一个时髦的外国名字,...查看原文
3票据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一、票据无效的情形有哪些(一)值得注意的是,在台湾地区的票据法中规定,票据金额的中文大写和数码不一致时,以中文大写为准,而票据仍然有效。(二)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四条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三)绝对必须记载事项未记载的,票据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汇票的字样;(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三)确定的金额;(四)付款人名称;(五)收款人名称;(六)出票日期;(七)出票人签章。汇票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第七十六条规定: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本票的字样;(二)无条件支付的承诺;(三)确定的金额;(四)收款人名称;(五)出票日期;(六)出票人签章。本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本票无效。第八十...查看原文
4票据无效票据行为是否有效
票据无效的,对票据采取的票据行为无效,当事人不享有票据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条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第八条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一、宣告票据无效的后果是什么宣告票据无效的法律后果是,票据支付人可以拒绝持票人要求支付的要求;自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可以向票据支付人主张权利,即申请人可以要求票据支付人付给其失去的票据上所载的金钱。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要求宣告票据无效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公示催告程序的规定予以处理。公示催告程序依申请而开始。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公示催告,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请公示催告的事项、票据种类、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被背书人等票据的主要内容,以及申请...查看原文
5票据无效和票据变造如何判断
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依照票据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因此,法律禁止对票据金额作任何变动,对票据金额进行任何更改的结果都将导致票据无效。本案中,票据金额曾经被更改,票据已经无效,丙不再享有票据权利,当然也无权向甲请求支付票据款。第二种意见认为,应适用票据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认定乙更改票据金额的行为属于票据变造,甲在票据金额变造之前签章,应当对原记载事项负责,故丙可以请求甲支付5000元而不是50000元票据款。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票据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依照《支付结算办法》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所谓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上述案例中乙将票据金额由5000元更改为50000元的行为,当然属于变造行为。显然,票据法第九条第二款与第十四条第三款存在着一定的法律冲突。笔者认为,消除这一冲突的根本途径在于对票据法立...查看原文
6如何区分无效票据和变造票据
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票据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票据的金额、日期、收款人姓名不得变更,变更后的票据无效。因此,法律禁止票据金额的任何变动,票据金额的任何变动都将导致票据的无效。在这种情况下,票据的金额已更改,票据无效。丙方不再享有票据权利,当然也无权向甲方主张付款,根据第二种意见,应当适用票据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认定乙方变更票据金额的行为属于票据变更。甲方签字前对票据金额的变更应负责原始记录,因此丙方可以要求甲方支付5000元代替50000元。分析:作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票据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发生变更的,变更前的署名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变更后的署名人对变更后的记载事项负责;签名在变更前后不能区分的,视为变更前签名。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所谓变更,是指无权变更票据内容的人变更票据上除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的行为。在上述情况下,乙方将汇票金额从5000元变更为50000元的行为当然是一种变更。显然,《票据法》第九条第二款与第十四条第三款存在一定的冲突。笔者认为,把握票据法的立法宗旨和立法意图是消除这一矛盾的根本途径。首先,在现实中,票...查看原文
7票据无效的后果有哪些
宣告票据无效的法律后果是,票据支付人可以拒绝持票人要求支付的要求;自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可以向票据支付人主张权利,即申请人可以要求票据支付人付给其失去的票据上所载的金钱。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要求宣告票据无效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公示催告程序的规定予以处理。公示催告程序依申请而开始。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公示催告,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请公示催告的事项、票据种类、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被背书人等票据的主要内容,以及申请的理由和事实。申请人应当是票据的遗失、被盗或者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申请公示催告,应当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一、进行票据公示催告的程序是什么?(一)申请。公示催告程序只能因申请人的申请而开始,申请人的申请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①申请人必须是原合法票据持有人,其他人不能提起公示催告程序。至于申请人因何故对该票据拥有合法权利,则在所不问;②所申请的票据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③票据因被盗、遗失、灭失等原因不由原合法票据持有人掌握时,才能申请公示催告。至于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票据是否已设定权利,则不是法定条件。未设定权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查看原文
词条目录
看完词条还不懂,在线问律师吧
3分钟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