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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规定,以下六种情形会导致票据无效:(1)根据《票据法》第7条、《支付结算办法》第24条规定,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
有下列票据欺诈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⒈伪造、变造票据的; ⒉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的; ⒊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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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票据欺诈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伪造、变造票据的; 2、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的; 3、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4、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骗取资金的; 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
⒈不履行约定义务,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当事人所持有的票据; ⒉持票人恶意取得的票据; ⒊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的持票人持有的票据; ⒋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贴现的票据; ⒌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质押的票据; ⒍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有其他情形的票据。
当事人与票据相关的行为方式有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参加承兑、保付六种。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以发生、变更或消灭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涂改、禁止背书、付款、保证、承兑、参加承兑、划线、保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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