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是票据权利人在丧失票据后申请法院宣告票据无效,从而使票据权利与票据分离的一种制度。其程序一般包括:
(1)丧失票据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常为付款地法院)提出申请。为此应提交票据缮本或开列票据所记载的事项,并说明丧失票据的情况,请求法院为公示催告。
(2)法院就申请进行调査,决定是否进行公示催告。申请不成立则裁定驳回。
(3)法院进行公示催告。公告应以一定方式进行,一般载明:申请人、申请内容、持有票据的人在一定期间内向法院申报权利,否则权利则丧失等等。(4)作出决判。规定期内有人主张权利的,如他与丧失票据人无争执,公示程序即行结束。如争执不下或期内无人申报权利,法院则作出除权判决。即以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公示催告申请人即丧失票据者即可凭除权判决对于票据债务人行使权利。
公示催告期间,法院将会对与银票的解付期间做出明确的规定,如果申请人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解付的,或者将票据丢失没有及时向法院申请的,到期后法院都视为主动放弃申请的行为,不接受申请,并不会给出最后的裁决决定。
申请公示催告的材料
(一)材料内容
1、公示催告申请书
2、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5、票据复印件及相关背书证明
出票人申请公示催告,需提供收款人未收到票据的证明
6、出票银行出具证明
7、合同及发票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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