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必须在法定期间内提出申请,即必须在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1个月内提出申请。除权判决,即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是指在公示催告程序中,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后,无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时,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所作出的宣告已丧失的票据无效的判决。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除权判决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申请进行审查与评议。审查的主要内容就是申请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的条件,是否具备作出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的条件。合议庭经审查和评议,确信除申请人外没有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应当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除权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除权判决一旦作出并公告,票据权利即与票据本身相分离。同时,公告除权判决是使票据权利与票据本身相分离的法定形式,也是这种分离产生公信力的基础,因此,公告除权判决是公示催告程序必不可少的内容。
公示催告程序完结后拿到判决书的如何领钱
每个银行要求不一样,除权判决书下来以后电话联系银行,先听他要求,有些银行要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开户许可证等等证件,有些要求看原件,有些只要求复印件,然后有些要求本人去,有些可以邮寄,有些要到开户行去开托收凭证,有些不需要,有些银行有支付申请书要填,有些不用。
公示催告程序流程:
1、失票人提出申请
失票人应当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法院提出书面的公示催告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填明票据金额、出票人、付款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以及申请公示催告的事实和理由。
2、法院受理
法院对失票人的申请进行必要的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准许公示催告,否则,法院必须在申请之日起7日内裁定驳回申请。
法院受理申请后,须做如下工作:
(1)在受理当日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停止付款。
(2)在受理之日起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来申报权利。公告应当写明下列事项:公示催告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票据的种类、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申报权利的期间;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利害关系人不申报的法律后果。
公告应张贴于人民法院公告栏内,并在有关报纸或其他宣传媒介上刊登;人民法院所在地有证券交易所的,还应张贴于该交易所。公示催告的期间为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涉外票据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
3、有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处置
(1)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或者在申报期届满后,判决作出之前申报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2)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人民法院应通知其向法院出示票据,并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间察看该票据。
(3)公示催告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与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
(4)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4、除权判决
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没有人申报的,或者申报被驳回的,公示催告申请人应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判决生效后,公示催告申请人有权依据判决向付款人请求付款。
如果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法院及时申报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作出除权判决的法院提起撤销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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