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仲裁裁决撤销程序的若干法律问题
时间:2023-05-07 14:55:48 37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是指当事人申请、法院审查、核实仲裁裁决的特殊程序,该判决或裁定撤销该判决或裁定无效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中新设立的仲裁制度,自《仲裁法》生效之日起于1995年9月1日生效

,中国仲裁机构作出裁决后,法院可以通过撤销裁决和不予执行两种程序对裁决进行司法监督,形成“双重监督”。由于中国立法的缺陷,这些缺陷在《仲裁法》生效后的几年内迅速扩大,导致新的司法监督程序演变为制约中国仲裁制度的实质性障碍,尤其是中国涉外仲裁制度的声誉。本着完善我国仲裁制度、维护我国涉外仲裁国际声誉的精神,通过对我国涉外仲裁立法原则和具体制度的分析,以及对司法实践的考察,提出了修改我国《仲裁法》的建议。我国增设撤销仲裁裁决程序的立法背景与评价

在仲裁法的起草过程中,我国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是否设立撤销仲裁裁决程序存在着截然相反的意见。然而,最终,赞成建立撤销程序的意见占了上风。1994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草案)》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委员会主任顾昂然对(草案)作了说明,其第5点指出:“法院监督仲裁的方式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不执行,二是撤销裁决。民事诉讼法已经规定了拒绝执行的程序。规定撤销裁决的申请程序,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仲裁差错。许多国家,例如美国、德国、法国和日本,都有这样的程序。”(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委员会民法办公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秘书处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全集》,法律出版社,第152页,第一版,显然,“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仲裁错误”,即主要是加强对仲裁终局权和仲裁权的监督,防止滥用仲裁权,这是我国仲裁法增设撤销裁决程序的根本目的。在立法精神上,本法强调公平、合理,不因仲裁机构的错误而丧失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但是,在起草仲裁法的过程中,中国片面强调法院对仲裁的司法监督权,忽视法院自身的监督,,忽视了仲裁机构和仲裁员的特点所决定的自律精神和行为准则对公平仲裁的深刻影响

中国引入撤销裁决制度的原因之一是许多国家的立法都有这一制度,所以中国也应该遵循这个制度。问题在于,立法者忽视了中国与其他发达国家不同的国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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