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在何种情况下必须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时间:2023-05-03 01:40:16 6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劳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劳动部规定劳动者的经济补偿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

劳动部在《违反和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中做出了以下具体规定:

1。如果雇主无故扣留或拖欠工人工资,并拒绝支付工人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除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工人工资外,还需要相当于工资25%的额外经济补偿。如果雇主支付给工人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雇主应弥补低于标准的部分,并支付相当于低于标准部分25%的额外经济补偿。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标准给予经济补偿。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并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贴。职工患重病或者不治之症的,还应当增加医疗补助,增加的部分不得低于医疗补助的50%。绝症患者的增加部分不得低于医疗补贴的100%。

5。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经培训或者调整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得超过12个月。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达成变更劳动合同协议,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雇主应根据工人在本单位工作的年数,支付相当于每一整年工作时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因依法整顿濒临破产或者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时,必须裁减人员。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岗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按照下岗人员在本单位工作满一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照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经济补偿外,还应按经济补偿金额的50%支付额外的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在正常生产条件下,合同终止前12个月内工人的平均工资。用人单位依照前款第(四)、(六)、(七)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照企业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向符合规定的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不得因职工领取失业救济金而拒绝支付或扣除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机构不得以职工领取经济补偿金为由停止或减少失业救济金。请长期病假的员工,在医疗期满后可以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经劳动鉴定机构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办理退休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福利;如果被确定为5级至10级,雇主可终止劳动合同,并按要求支付经济补偿和医疗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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