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夜班,第六条女职工怀孕期间不能适应原劳动的,应当在工作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减少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合适的劳动,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并应在工作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工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工作时间,怀孕女工有何福利。女职工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难产者,产假增加15天;多胞胎的,每增加一个婴儿,产假增加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疗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的产假。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劳动保护,劳动部、人事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贤字[1988]2号)规定:(一)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根据医疗部门的意见给予15-30天产假;流产4个月以上的,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常发放
(2)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或指定医疗机构检查、分娩时,检查费、分娩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由本单位承担,由原医疗基金渠道支付
(3)女职工休完产假仍因身体原因不能工作的,其产假以外的待遇,经医务部门证明后,按员工疾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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