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象:出生日期发生差错需要更正的本市常住户口居民
所需材料:
1、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公安机关原始户籍资料(含医疗卫生部门原始出生证明、全国前三次人口普查资料);
3、原始户籍资料登记地派出所出具的出生日期更改情况说明。对组织、人事部门要求确定干部出生日期的,
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申请办理,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更正申请(介绍信);
2、个人人事档案履历登记表;
3、单位主要领导意见;
4、组织、人事部门意见。
注:凡无法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原始户籍登记、人事档案资料的,原则上不予办理变更出生日期,特殊情况要经过认真调查核实。根据组通字【2006】41号文件规定,凡干部本人要求确定或者和更改出生日期的,均不再办理。
办理程序:申请人(或监护人)携相关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由派出所逐级上报审批。
时限:材料齐全的,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地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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