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生日期原则上不得更改。确有原始档案资料证据证明公民实际出生日期与居民户口簿登记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可以申请更正出生日期,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下列原始档案资料之一:
1、公安机关原始户籍资料;
2、医疗卫生部门原始档案资料;
3、公安机关确认具有证明效力的其它原始档案资料。
(三)原始户籍资料登记地派出所出具的出生日期更改情况说明。
各种档案资料之间记载出生日期不一致,无法核准真实情况的,以最先形成的原始档案资料为准。
注:公民申请更正出生日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干部,本人要求确定或者更改的;
(二)本人使用出生医学证明申报户口,后又提供登记有不同出生日期的出生医学证明或其它证明,要求更改的;
(三)正在服刑或者被劳动教养、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
(四)作为当事人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毕的;
(五)申报户口登记时对出生日期已签字确认的;
(六)已更正过出生日期的;
(七)变更姓名未满3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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