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措施和强制措施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或者财产采取的限制或剥夺措施。强制措施包括五种措施: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
而强制性措施则是指在行政强制中,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行为等采取的限制措施,包括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人的财产、搜查被申请人的隐匿财产以及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以及强制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强制措施针对的是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强制性措施针对的是行政行为中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正):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第二十七条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强证据材料移交、接收衔接,完善案件处理信息通报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正):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
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制,完善评议、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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