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诉讼强制措施的区别
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诉讼强制措施的区别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目的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强制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义务履行相同的状态;而行政诉讼强制措施则是为了恢复受到破坏的诉讼程序。
2.采取强制手段的机关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机关可以是行政机关,也可以是人民法院;采取行政诉讼强制措施的机关只能是人民法院。
3.起因不同。引起行政强制执行的原因只能是义务人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而引起行政诉讼强制措施的原因则是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妨碍诉讼活动的行为。
二、行政强制措施的类型
行政强制措施类型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有所不同,如根据使用场合和所追求目标的不同,可以将行政强制措施划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1.执行性强制措施,行政主体针对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义务的相对人,为促使其履行义务或实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所采取的强制措施。
2.即时性强制措施,行政主体在事态紧急的情况下,来不及先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直接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或行为采取的断然行动。
3.一般性强制措施,行政机关为了查明情况,或者为了预防、制止、控制违法、危害状态,根据现实需要,依职权对有关对象的人身或财产权利进行暂时性限制的强制措施。
三、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程序
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程序如下:
1.实施前需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
3.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5.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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