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强制措施有五种,分别是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每种强制措施的最长期限都不同。
拘传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取保候审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监视居住的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
拘留的期限最长是37天。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逮捕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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