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对象: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出生日期不符的;公民所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管理条例、《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记操作办法(湘公通[2008]46号)
是否收费:否
办理数量:无限制
法定期限:35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35个工作日
办理条件:(1)户口登记机关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出生医学证明、户口迁移证等合法落户凭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不符,当事人(监护人)于办理落户手续后3个月内申请更正出生日期的(超过3个月后不再受理)。更正的原则:以《出生医学证明、户口迁移证等合法落户凭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2)公民所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所记载出生日期不一致,经查实确属需更正的。更正的原则: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登记一致,与《常住人口登记表或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不一致的,以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登记的为准;居民户口簿与居民身份证不一致的,无论与《常住人口登记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是否一致,以办理时间在后的簿证记载的为准;《常住人口登记表与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不一致的,以《常住人口登记表为准。
但公务员、在编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干部、教师、医生及其他一切由国家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在编工作人员本人要求确定或更改出生日期的,一律不予受理。对已领取二代证的公民原则上不再办理出生日期更改手续。办理程序:由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受理,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核,报市级公安机关批准。
监督部门及投诉电话:88878632
窗口地点:各派出所
业务咨询电话:88665249
办事材料:
1、①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出生日期不符的:本人或监护人申请、原始的《出生医学证明、原开具《出生医学证明单位出示的证明。
②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迁移证等合法落户凭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不符的:凭迁移证落户的,由户口登记机关查验迁移证记载的情况;凭其它合法有效证件落户的,由申请人提供相关原始凭证。
2、公民所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本人或监护人申请、记载了正确年龄信息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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