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户
1.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户分为家庭户和集体户,共同居住生活在同一住所的常住人口,立为一户。集体户包括单位集体户、学生集体户、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社区集体户。
2.家庭户户主一般由户内常住人口中房屋产权所有人或者公房承租人担任。集体户户主由所在单位指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一般不能担任户主。
符合家庭户立户条件的,可以由户主向经常居住的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家庭户立户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家庭成员身份及相互关系证明;
(二)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1.商品房的,提供房屋产权证。对已交付但非个人原因导致整个小区或整栋楼的房屋产权证暂时均未办好、且公民已实际入住的房屋,可提交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及完税凭证代替房屋产权证。
2.自建住房的,提供土地使用证。
3.租赁公房的,提供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
4.其它能够证明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属于申请人的证明文件。
注:违法建造的房屋,不予登记常住户口。
分户
申办条件:公民因婚姻关系变更等原因,且生活独立,有居住条件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分户,
注:房屋所有权、使用权未分割的,不予分户。
申办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婚姻关系变更等与分户原因相关证明;
(三)人民法院对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分割的判决书或者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析产后的私房产权证、分割后的公房租赁使用证明;
(四)户主及拟分户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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