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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过户所需材料是什么

2022-04-15 4,535人已浏览
  • 李加刚律师

    李加刚律师律所主任

    江苏和舟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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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房产过户需要以下材料:1、过户登记的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有代理人的,代理人也应当提交身份证明;3、房屋产权证书;4、过户原因的证明文件;5、如果房屋没有经过测绘,还需要提交测绘文件;6、存在利害关系人的,应当提交说明材料。 可见,在不同情况下,房产过户所需提交的材料是有区别的。例如过户原因的证明文件,如果是因为买卖而过户,则应当提供买卖合同作为证明文件;如果是因为继承而过户,则应当提供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遗嘱等证明文件,如果没有遗嘱,就应当提供法定继承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包括利害关系人的说明材料等。
法律依据
《物权法》 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以及所有权可不登记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四条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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