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46条规定了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我们可以这样理解: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不是处罚权利人不及时行使请求权的行为,更不是保护义务人不履行义务的行为,而是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人民法院及时正确地处理纠纷,所以规定了申请行政诉讼有时间限制。
行政诉讼法的法律渊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的规定尤其是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对行政诉讼活动的进行具有基础性的指导和规范作用。
2、国际条约。《行政诉讼法》第7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3、《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有关审判组织、审判程序以及法律监督的规定。
4、行政诉讼法典。
5、单行法律、法规。
6、正式有效的法律解释。主要是指《若干解释》以及有权机关对法律、法规所作的其它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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