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带薪年休假制度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累计工作时间:在同一或者不同单位的工作时间,以及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视同工作时间,都应当计算为累计工作时间。
一般来讲,入伍、因公上学深造,都是视同工作时间。但是,失业或者灵活就业、无固定职业工作时间,不会计算为工作时间。
一、不能休年休假的特殊情况
并不是人人都肯定能够享受带薪年休假,也有不能享受带薪年休假的特殊情况: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工作满一年不满10年的职工,当年请病假累计两个月以上的。
(四)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当年请病假累计三个月以上的。
(五)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当年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二、职工未休年休假怎么办
首先值得明确的是,用人单位承担着安排年休假的主体责任。我们单位应当征求劳动者的意见,但是不一定遵循劳动者的意见。单位安排带薪年休假,劳动者必须休假。
如果用人单位不能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经劳动者同意,可以不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但是应当按照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特别一提的是带薪年休假期间,职工的工资报酬也要正常发放。实际上,支付的300%工资报酬应当是额外的。
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但是劳动者因个人原因且书面提出申请不休年休假,用人单位可以不发放年休假工资报酬。
如果是劳动者转换就业单位时,用人单位还没有安排劳动者休带薪年休假,那么应当按照折算天数发放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不足一天不发放。如果安排劳动者已经休完了相应天数甚至超出了折算天数,用人单位不能倒扣职工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因生产、工作等原因,当年不能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的,在征得职工同意以后可以跨年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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