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安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
时间:2023-08-17 02:40:22 32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日前,县政府下发《磐安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决定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此举旨在深入实施生态立县战略,切实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提高我县农产品市场竞争力。

我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的目标是:用三年左右时间,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动态监管、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实施、质量检验检测体系,规范农产品流通、市场准入,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建立和完善属地管理、权责一致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全程覆盖,基本实现食用农产品的无公害生产。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合格率达到并稳定在95%以上,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为了实现上述目标,我县将坚持“整治与建设并举”的工作方针,全面构建农资现代流通网、监管责任网和群众监督网,加快形成规范有序、监督有效、诚信经营的农资市场环境。

由于推广农业标准化生产是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工作的重中之重,我县将坚持“政府大力推动、市场正确引导、龙头企业带动、农民积极实施”的方针,按照“有标贯标、无标制标、缺标补标”的原则,建立健全以标准化生产示范推广为基础的农业标准化实施体系。力争到2011年,采用标准率达到60%以上。同时,鼓励农业生产企业、专业合作社等兴建标准化基地,加大标准化生产培训的力度,推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切实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力争到2011年,全县优势、主导产业农产品标准化生产覆盖率达到80%以上。此外,将整合现有检测力量,建设具有全程检测能力的实验室,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建立县、镇乡、生产单位三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体系,实施“从基地到市场准入”的全程质量安全控制;实行农产品市场准入检验检测制度;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制度。

为了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了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导小组,并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纳入各镇乡和相关部门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同时,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安排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经费,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顺利、高效运行。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应向社会公布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本报讯(记者张*婷)省政府法制办昨日在其网站上全文公布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稿》从政府职责、追溯制度、市场准入、质量监测等方面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做出了规定。若有意见者可以在2008年12月24日前,通过登录网站、信函或电子邮件等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农产品生产禁止7种行为

根据《征求意见稿》,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禁止下列7种行为: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生产、处理农产品;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收获、捕捞、屠宰未达到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的农产品;在禁止生产区生产禁止生产种类的农产品;使用苯肼等化合物用于活畜引流胆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有上述7种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重大危害或者隐患的,监督其对生产的农产品作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农产品生产销售记录保存两年

《征求意见稿》提出,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内容: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采购地点、购入数量、产品批准文号、用法、用量、使用日期、停用日期、休药期、间隔期、使用人;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发生和防治情况;收获、屠宰、捕捞的日期。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两年。从事农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者以及在农产品集中交易场所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农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农产品销售记录,如实记载批发或者销售的农产品品名、产地、数量、流向等内容。农产品销售记录应当保存两年。

推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

《征求意见稿》称,要推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实行市场准入制度的食用农产品种类(名录)、市场类型(名录)和实施时间等,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销售实行市场准入的农产品,应当凭农产品产地证明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合格证明进入市场;依法应当检验、检疫的,凭入境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进入市场。

监督抽查不得重复

根据《征求意见稿》,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应向社会公布,并为公众提供免费查询。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不得重复抽查。农产品监督抽查结果,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向社会公布。对有违法行为记录的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增加监督抽查检测的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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