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从法律上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产地、生产、包装和标识以及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为从根本上解决农产品的质量安全问题提供了法律保障,有利于规范农产品生产、销售行为和秩序,保证公众农产品消费安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农产品产地是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源头。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农产品产地管理进行了规定,确立了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制度,要求各级政府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改善产地生产条件,加强标准化生产示范区、动物无疫区和植物非疫区等基地建设,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区域生产食用农产品和建立生产基地,并对禁止外源污染和防止农业内源污染作了规定。法律同时要求,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兽药、农用薄膜等化工产品,防止对农产品产地造成污染。
优质安全农产品是生产出来的。生产者只有严格按照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进行农产品生产,科学合理地使用符合国家要求的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适时地收获、捕捞和屠宰动植物及其产品,才能生产出符合质量安全标准要求的农产品,才能保证消费安全。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组织化程度比较高的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生产记录,包括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疫病和病虫害防治情况、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等;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防止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禁止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农产品大多以鲜活产品为主,且多为异地销售。为确保广大消费者能够吃到色、香、味俱全和品质优良的农产品,在包装、贮存、运输过程中适当采取一定的保鲜防腐技术是必须的,也是发展的必然方向。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同时,法律还确立了农产品标志管理制度,明确了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和其他优质农产品标志受法律保护,禁止冒用。
为实行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还禁止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上市销售,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1)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1)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3)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4)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
(5)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摘自农业部编印《农产品安全生产基本知识》一书。
全文1.2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