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未安排职工休年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经工作的时间折算未休年假天数,支付未休年假工资,但折算后不足一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假工资。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在本单位已经过了日历天数365天)员工本人全年应享受的年假天数-当年已安排年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假的,不再扣除应休年假的天数。
劳动者提前终止劳动合同是否需交违约金
劳动者提前终止劳动合同一般是不需要交违约金的,但是在以下两种情况下需要支付违约金:
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
2、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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