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女职工在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女职工如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可适当调整工作内容和范围。公司应充分保障处在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职工应聘时不知怀孕单位不能以欺诈辞退
尹某在应聘填写《应聘人员信息表》时,在婚否一栏内填写否,并特别说明:如有不实,愿意接受公司单方面无条件解聘处理。2011年2月,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11年5月,尹某登记结婚,8月20日,经诊断,怀孕23周。8月31日,公司出具《通知》,表示尹某向公司填写的信息属于虚假内容,属于欺诈,使公司在不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无效,据此,劳动关系不成立。那么,尹某在应聘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行为该公司的做法对吗
法律人士认为,尹某在应聘时确属未婚,且系怀孕初期,有可能由于某种原因没有发现,所以,不能认定尹某存在欺诈行为。同时作为一名妇女,生儿育女系自身的一项自然及法律权利,法律应予充分保护。用人单位一旦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不管其何时怀孕,用人单位都有义务为怀孕者提供产假,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并支付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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