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合同中的员工跳槽策略
时间:2023-09-10 01:50:17 18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本文介绍了员工离职时应向用人单位提出离职申请,并提到竞业限制措施不会影响离职后就业范围,但会限制就业岗位和领域。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4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且限制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1.一般来说,员工在决定离开用人单位时,应向用人单位提出离职申请;

2.竞业限制措施不会影响您离职后就业的范围,但会限制您在离职后一段时间内就业的岗位和领域。《劳动合同法》第24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离 职 申 请 的 相 关 规 定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劳动者在试用期间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劳动者不得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竞业限制措施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4条规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这些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因此,劳动者在决定离职时应向用人单位提出离职申请,并在试用期间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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