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平不动产预告登记转移受理条件有哪些
当事人签订不动产转让合同,可申请不动产转移预告登记。
二、南平不动产预告登记转移办理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
4.不动产转让合同
5.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三、南平不动产预告登记转移办理依据
1.[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2.[部门规章]《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
代理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被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自然人处分不动产,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应当与代理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但授权委托书经公证的除外。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处分不动产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认证或者公证。
第八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申请不动产预告登记:
(一)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的;(二)不动产买卖、抵押的;(三)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预告登记生效期间,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该不动产权利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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