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康机动车转移登记受理条件有哪些
(一)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跨辖区转移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有效期限内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
(二)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二、安康机动车转移登记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修改)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
三、安康机动车转移登记收费标准及依据
收费依据: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17〕1186号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4〕2831号。
1.机动车行驶证10元/本;
2.挂车反光号牌50元/面;
3.汽车反光号牌100元/副;
4.摩托车反光号牌70元/副;
5.机动车登记证书10元/本;
6.机动车临时号牌5元/张。
收费标准:
1.机动车行驶证10元/本;
2.挂车反光号牌50元/面;
3.汽车反光号牌100元/副;
4.摩托车反光号牌70元/副;
5.机动车登记证书10元/本;
6.机动车临时号牌5元/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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