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被告方律师:关于原告控告的辩护意见
时间:2024-01-31 04:50:06 46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四川××律师事务所的周××律师为被告人陈某辩护,提出减轻刑罚的建议。陈某自首、是初犯、认罪态度好、赔偿了全部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谅解,且在开庭时认罪,符合从轻处罚的条件。在量刑方面,基准刑在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之间,适用缓刑比较合适。从被告人陈某犯罪的主观动机来看,被拘留后的认罪态度可以看出其主观恶性不大。

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

四川××律师事务所接受了被告人陈某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件中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参加本次诉讼活动。开庭前,我会见被告人,详细阅读起诉书、文件资料等相关法律文件,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一、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陈某有交通事故嫌疑的定性没有异议,从全案来看,被告人陈某有以下法定或适当的减轻情节:1、被告人陈某有自首情节,根据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应减轻或减轻处罚。本案被告人陈某犯罪后,自动投票,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减轻或减轻处罚。2、被告人陈某是偶然犯罪。初犯,犯罪时主观恶性不大,请合议庭综合考虑,广泛应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一些意见》,对于轻微犯罪的初犯、偶然犯罪,应综合考虑其犯罪动机、手段、情节、结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适当处罚。本案中,被告人陈某因对法律的无知而实施本案犯罪行为,主观恶性不大。3、本案采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被告人陈某自愿认罪应适当从轻处罚。开庭时被告人陈某起诉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受到刑事处罚。根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事件的几点意见(试行)第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适当处罚轻微。4、被告人陈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并已经赔偿受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恳请合议庭予以考虑,对其酌定从轻处理。5、在本案中,受害者熊有严重的错误。(1)受害者熊某知道自己处于醉酒状态,继续开车乘坐受害者熊某(2)受害者熊某驾驶汽车在非汽车道上行驶,本案的受害者错误明显。二.量刑方面本案被告人基准刑在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之间,因为被告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且被告人认罪应当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在6个月左右量刑且适用缓刑比较合适。综上所述,被告人陈某法律意识极其淡薄,才导致这一犯罪行为的发生。从被告人陈某犯罪的主观动机来看,被拘留后的认罪态度可以看出被告人陈某的主观恶性不大。合议庭念这次犯罪是偶然犯罪的初犯,平时一贯表现良好,没有前科,主观恶性不深,有立功表现的,在量刑时进行广泛处理,减轻处罚,给予改变自的机会。此致广安市**区人民法院四川**律师事务所周**律师二年五月五日。

交通事故被告辩护词

尊敬的法官大人、陪审团、检察官:

我代表交通事故的被告,就本次交通事故承担责任一事,向贵庭提交如下辩护词。

首先,我要强调的是,本次交通事故是由于原告的严重过错导致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行人、乘车人、骑车人违反交通规则,致人损害的,由行人、乘车人承担交通事故责任。从现场照片及事发现场来看,原告在行进中存在明显的违规行为,如逆行、闯红灯、逆向行走等。在事故发生时,原告突然穿越马路,且对被告的车辆失去控制,导致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因此,原告对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主要过错。

其次,我要指出的是,被告在本次交通事故中不存在过错。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抢的机动车,或者非法拼接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或者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从现场照片及事发现场来看,被告驾驶的车辆系合法登记、审验合格且没有过户的机动车,本次交通事故发生时,被告车辆处于正常使用状态,不存在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因此,被告在本次交通事故中不存在过错。

综上所述,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本次交通事故中,被告无过错,不承担责任。原告应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同时,被告将积极配合原告进行后续治疗,并承担相应费用。

最后,我再次强调,被告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无过错,不承担责任。感谢贵庭对本次案件的关注和审理,谢谢!

四川××律师事务所接受了被告人陈某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件中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参加本次诉讼活动。开庭前,我会见被告人,详细阅读起诉书、文件资料等相关法律文件,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陈某有交通事故嫌疑的定性没有异议,从全案来看,被告人陈某有以下法定或适当的减轻情节:1、被告人陈某有自首情节,根据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应减轻或减轻处罚。本案被告人陈某犯罪后,自动投票,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减轻或减轻处罚。2、被告人陈某是偶然犯罪。初犯,犯罪时主观恶性不大,请合议庭综合考虑,广泛应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一些意见》,对于轻微犯罪的初犯、偶然犯罪,应综合考虑其犯罪动机、手段、情节、结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适当处罚。本案中,被告人陈某因对法律的无知而实施本案犯罪行为,主观恶性不大。3、本案采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被告人陈某自愿认罪应适当从轻处罚。开庭时被告人陈某起诉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受到刑事处罚。根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事件的几点意见(试行)第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适当处罚轻微。4、被告人陈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并已经赔偿受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恳请合议庭予以考虑,对其酌定从轻处理。

二、量刑方面本案被告人基准刑在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之间,因为被告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且被告人认罪应当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在6个月左右量刑且适用缓刑比较合适。综上所述,被告人陈某法律意识极其淡薄,才导致这一犯罪行为的发生。从被告人陈某犯罪的主观动机来看,被拘留后的认罪态度可以看出被告人陈某的主观恶性不大。合议庭念这次犯罪是偶然犯罪的初犯,平时一贯表现良好,没有前科,主观恶性不深,有立功表现的,在量刑时进行广泛处理,减轻处罚,给予改变自的机会。此致广安市××区人民法院四川××律师事务所周××律师二年五月五日。

《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二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第三十五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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