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所有权证书是由当地海事局发出的,所以想要申请办理首先必须是属于当地市海市局区域内,由船舶所有权人提出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有经审核的船舶名称和核定申请书;所有权共有情况证明文书适用于共有情况;船舶所有权取得合法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建造中的船舶需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及船舶所有权归属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证明书;未抵押的证明文书或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书及其复印件;
船舶技术资料及其复印件;4吋或5吋船舶照片船头2张,船尾2张,侧面1张);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委托证明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而且还需要提供以下材料;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书;船舶所有人合法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办理);船舶建造合同,如建造合同中对建造中船舶所有权归属约定不明的,还应提交船舶建造合同各方共同签署的建造中船舶所有权属于申请人的证明;船舶检验机构出具的船舶技术资料,以及完成至少一个分段的证明(按分段方式建造的)或安放龙骨证明(按整体方式建造的);
经船舶检验机构认可的5张以上从不同角度拍摄且能反映船舶已建成部分整体状况的照片;船舶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如果万一遗失,持证人申请补发时,由船舶登记机关在发行覆盖范围与该船航行范围相适应的官方报纸上连续3天刊登公告,声明原发证书作废,最后一次公告之日起三个月予以补发,补发日期为实际签发日期。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污损不能使用的,持证人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换发。如果需要补发则需提交如下材料:船舶所有权申请书;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或复印件;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原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叙明理由的书面文件;声明原证书作废的公告。
一、船舶所有权的特点
1、以船舶为客体。船舶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船舶,但此种船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船舶。《海商法》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可见,船舶所有权的范围包括船舶本身及其属具。
2、以登记为公示方法。船舶的性质属于动产,但此种动产具有其特殊性。因此,《海商法》第9条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3、船舶所有权人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一方面船舶所有权人负有特殊的法定义务,另一方面船舶所有权人享有一些法定的特权,如责任限制等。
二、船舶所有权的概念
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船舶占有是指船舶所有人对船舶实际上的掌管和控制,这是船舶所有人对船舶投人生产性营运的前提条件;船舶使用是指船舶所有人依照船舶性能和用途利用船舶逬行营利的权利,是为了实现船舶的营运目的;船舶收益是指船舶所有人通过船舶的营运而收取的利益,包括运费、租金和相应的利息收人;船舶处分是指船舶所有人依照自己的意志通过某种法律行为而对船舶进行的处置,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如船舶拆解、弃船等,和法律上的处分如将船舶转让、卖与他人、在船舶上设定抵押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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