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次租船合同属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但不同于班轮运输合同,它具有以下特点:
1、航次租船合同的当事人称为出租人和承租人。班轮运输合同的当事人称为承运人和托运人。班轮运输中的班轮是定船期、定航线,向所有托运人开放的,称为公共承运人;航次租船合同中的出租人只承运与其签订了租船合同的承租人所提供的货物,有关船期和航线的安排均由双方当事人约定,故称为私人承运人或专门承运人。
2、航次租船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我国海商法第43条),实践中多以标准格式合同为基础,加以增删或修改而订立。合同订立过程中,船东和承租人(货主)及他们的代理人通常通过国际租船市场,由双方经纪人在市场上洽订。双方当事人谈判地位完全平等,因此西方国家特别是英美国家都无制约租船合同的成文法,就是大陆法系海商法中制定有关租船合同的条款,也都属于非强制性条款或弹性条款,即当事人双方可以协议排除或修改后适用。而在班轮运输中,托运人要利用班轮服务就必须同意提单上的条款,双方当事人谈判地位不平等,因此主张合同自由的国家也都通过国内强行法制约提单条款。
3、出租人负责船舶营运并负担费用。船舶出租人通过其雇用的船长、船员占有控制船舶,除货物装卸费有可能另有约定外,其他船舶营运费用,如燃料费、港口费海商法以及船舶的维持费用,包括船员工资、伙食、船舶维修保养、保险、检验等费用,均由出租人负担。承租人对船舶或舱位有使用权,即使货未装满、出租人也无权装运第三人的货物。
4、运费计算方面,班轮公司制订了承运人的运价表,按所运货物吨数或体积乘以费率来计算运费。租船合同的运费按协议确定,按市场供求情况由双方洽定。运费计算办法有按约定的吨位计算和包干运费两种,前者按约定吨位及每吨约定运价计算。后者只规定个总金额。一般在承租人租用整船时才以包干运费计算,称为整舱运费租船或包船。此时,不论承租人装运多少货物,都要支付合同中规定的运费数额。
5、航次租合同规定用于货物装卸的期限和装卸时间计算办法,并计算滞期费和速遣费。班轮运输一般由承运人负责安排泊位进行装卸,以适应定期班轮的要求,因此提单上大多没有装卸时间及滞期费、速遣费条款,一般只规定托运人或收货人要按船舶所能够收受或交付的速度尽快提供或接收货物。如果港口拥挤,可能要托运人支付港口拥挤附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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