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次租船合同名词解释
时间:2023-08-18 09:43:24 5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航次租船合同,又称承租合同,是指出租人就约定港口之间的航程提供船舶或部分舱位,承运约定的货物,而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航次租船合同既可以是单航次合同,也可以是连续航次合同。订立航次租船合同,一般是为了运输大宗货物,或者是因为班轮航线无法满足货物运输的需要。承租人也可能是为了转租。在航次租船合同中,运费按所承运的货物数量计算,与航程所用的时间无关,出租人承担了时间风险。出租人因而希望尽早完成约定的航程,以便投入下一航次,赚取更多的运费。为此,出租人在运输过程将尽力速遣,而无须在航次租船合同中规定出租人的速遣义务。

租船合同仲裁条款是否并入提单

在海事审判实践中,对于租船合同仲裁条款是否因并入条款并入提单,观点不一:

(1)并入条款声称租船合同所有条款并入提单,租船合同仲裁条款就并入提单;

(2)并入提单明确指出租船合同仲裁条款亦并入提单,租船合同仲裁条款并入提单;

(3)只有并入条款指明租船合同日期、主体和地点,并明确将租船合同仲裁条款并入提单,才达到并入效果。

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首先,仲裁条款是租船合同双方当事人选择以仲裁方式解决双方争议的合意,与租船合同的实体权利、义务没有联系,完全可以独立于租船合同。因此如果要并入提单,必须明示包括租船合同的仲裁条款。根据英国判例法,并入租船合同中所有的条款、条件、免责这样笼统的并入条款并不能将租船合同仲裁条款并入提单。其次,同一航次可能同时存在多个租船合同,各个租船合同的仲裁条款亦可能有所不同,因此并入的租船合同必须确定。在本案中,提单上并入条款明确记载着提单与租约共同使用,租约为1997年12月17日的租约、正面所注明日期的租约中的所有条件、条款、权利和除外事项,包括法律适用和仲裁条款,都并入本提单、新加坡D.R.J公司为托运人等字样,已经明示租船合同仲裁条款并入提单且确定了该租船合同为承运人和提单载明托运人于1997年12月17日所订立,因此租船合同仲裁条款已经并入了提单。本案一、二审都肯定了这一点,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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