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租船合同的主要内容
??租船合同的共同内容主要有以下诸项:
??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称、船名、船籍、船级、载货重量、容积等。
??(2)各种租船合同的特殊内容
??航次租船合同的特殊内容
??航次租船合同除具有租部合同的共同内容外,还载有以下各项主要内容:
??a.货物条款。即规定由约定的船舶运输特定货物的名称、种类、包装等内容的条款。
??b.装运港和目的港条款。即规定货物的装运港和目的港的名称及地理位置等内容的条款。有时,该条款中并不写明具体的装运港和目的港,而仅规定若干港口或船舶的航线方向,具体的装运港和目的港则留待日后选定。
??c.爱戴期限条款。即规定船舶受载期限的条款。船舶受我期限是指合同所规定的受载日与解约日之间的期限。受载日是指依合同规定承租人可以接受船舶的最早装运日期。解约日则是指依合同规定承租人可以接受船舶的最晚装运日期。
??d.装卸期限条款。即规定承租人完成装货和卸货作业期限的条款。通常,半年期限以若干天或小时表示,或者以装卸量/单位时间表示。
??e.运费条款。应当注意的是,在航次租船合同中,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不是租金,而是运费,这是航次租船合同之所以在法律性质上属运输合同的一个标志。在运费条款中应当规定运费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运费的计算方法主要有两种,即规定运费率和规定运费数额。运费的支付方式主要有三种,即预付运费、到付运费和部分预付部分到付运费。
??f.滞期费和速遣费条款。即规定船舶装卸货物时所发生的滞期费和速遣费的条款。滞期费是指因承租人未能在规定的装卸时间内装卸完货物,使出租人的船舶滞留港内,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赔偿金。速遣费是指因承租人在规定的装卸时间届满前完成装卸货物,使出租人的船舶得以提前起锚出港,出租人给付承租人的奖励金。
??g.留置权条款。即规定出租人在一定条件下对其船舶所运载的货物享有留置权的条款。
??h.责任终止条款。即规定在货物装船后,承租人对租船合同的责任即告终止的条款。该条款的.目的,是限制承租人的责任,从而将货物装船后的一切费用都转移给收货人承担。
??i.互有责任船舶碰撞条款。
??j.承运人不负装卸费用责任条款。
??k.杰逊条款或新杰逊条款。
??定期租船合同的特殊内容
??定期租船合同除具有租船合同的共同内容外,还载有以下各项主要内容:
??a.关于船舶其他说明条款。因为定期租船合同项下的船舶租期通常较长,所以,须对船舶的各方面情况作详细的规定。在该种条款中,主要须规定船令、船速、船用燃料量及淡水量等船况信息和技术规范方面的内容。
??b.使用范围和航行区域条款。即规定船舶的使用范围和航行区域大小的条款。
??c.租期条款。
??d.交船和还船时间、地点及程序条款。
??e.租金条款。
??f.停租。即规定承租人在一定条件下有权停付租金,直到船舶恢复到有效状态为止的条款。
??g.船长和船员职责条款。即规定作为出租人雇员的船长和船员的诸如服从承租人指示、撰写和保存航海日志等职责的条款。
??h.转租条款。即规定承租人可以将船舶转租给第三人的条款。
??i.征用条款。即规定在船舶被船籍国政府征用的情况下,停付或退还租金,以及在一定条件解除租船合同的条款。
??j.船舶灭失条款。即规定在船舶灭失的情况下,停付或退还租金的条款。
??k.留置权条款。即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出租人可对承租人的货物和转租运费等行使留置权,以及承租人可对船舶行使留置权的条款。
??i.不法行为条款。出租人应对雇员的走私和盗窃等不法行为负责的条款。
??m.战争条款。即规定在船籍国卷入战争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可解除合同等事项的条款。
??n.仲裁条款。
??光船租赁合同的特殊内容
??光船租赁合同的内容在很多方面与定期租船合同的内容是一致的,其不同于定期租船合同内容的规定主要是以下各种条款:
??a.关于船舶在租期内的经营管理权由承租人享有和行使的条款。
??b.关于船长和船员均由承租人雇用的条款。
??c.关于船舶上应备的全部文件均由承租人掌管的条款。
??d.关于由承租人承担船舶在租期内因故被有关当局扣留或处罚的条款。
??e.关于在租期内仍由出租人负责办理船舶保险事宜的条款。
??f.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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