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部门: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受理监督员
申请人:船舶所有人和光船租赁承租人、外国籍船舶光船租赁承租人
具备条件:
1、属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2、进口手续合法、完备(光租外国籍船舶)
3、船舶名称经过核准(光租外国籍船舶)
提交材料:1、光船租赁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2、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3、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4、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5、船舶国籍证书(适用于已办理国籍登记的船舶)
6、光租租赁合同
7、船舶所有人(或抵押人)告知承租人该船舶已经抵押的文书(适用于已办理抵押登记的船舶)
8、光船租赁证明书(适用于光租外国籍船舶)
9、中止或注销(或将于重新登记时中止或注销)原国籍注销证明书(适用于光租外国籍船舶)
10、技术证明书(适用于光租外国籍船舶)
11、海关完税单(适用于光租外国籍船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4、《关于发布交通部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5、《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将光租情况录入所有权证书,核发船舶光船租赁登记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按照光船租赁总额1%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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