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如何判断是刑事拘留还是行政拘留”的相关解答如下:
对于行政拘留还是刑事拘留的问题,我的认识指:
刑事拘留是一种强制措施,是对触犯刑法的犯罪嫌疑人暂时性剥夺人身自由进行调查的手段,一般刑事拘留的期限为三天,对属于结伙、流窜作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天(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相关规定),在刑事拘留期限内公安机关进行侦察如认为犯罪证据确凿应当保送检察院批捕。
对于证据不足或者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刑事处罚的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予以解除刑事拘留,就是说释放,视情况而定也可以给予行政拘留处罚,也就是说被刑事拘留以后有可能会有案底(被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但是还有条出路就是无罪释放,这样是不可能留下案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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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休可以代替加班费吗?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列举了几种用人单位应当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的情形: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从上可知,只有休息日的加班才是可以安排调休的,延长时间的加班与法定休假日的加班,依然应当支付加班费。
以上的加班工资计算方式是针对通常情况的,《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也就是说,对于一些工作时间比较特殊的工作,有着另外的工作和休息方式。
什么类型的工作是例外的呢?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制定的《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以下简称《审批办法》)对此有明确规定。
《审批办法》规定,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等,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等,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审批办法》规定,实行以上两种工作制的职工,应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实行以上两种工作制的单位,需要经过劳动行政部门的批准,超过总工作时间的工作依然要被算作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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