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退人员工资及补偿税前扣除:
企业为内退人员按月支付的工资,可以参照在职员工的工资薪金进行处理。部分税务机关口径(如浙江国税):生活补贴不属于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作为计提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三项费用的基数
企业与内退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而支付的合理的一次性补偿款,属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必要而合理的支出,允许据实扣除。一次性补偿款本期提而未付的金额,不得在本期扣除,实际支付时,作纳税调减处理。
内退人员的补偿款从未分配利润中提取并用于以后年度的列支,在国家税务总局未做进一步明确前,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予从税前扣除,不予做纳税调减。
企业应提供内退人员名单、劳动合同或协议、内退协议、生活补贴清单等资料。
内退人员工资及补偿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领取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标准,以余额为基数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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