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女士称于2008年5月购买了西城区某处房屋,房屋购买后,屋顶及塑钢窗即被邻居被告王先生破坏,并封堵了出入房屋的院墙。经与被告协商不成,原告起诉至法院,此案日前已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
原告任女士诉称,2008年5月购买案外人崔某的房屋一间,并交纳了购房款。后将价值9000元的家具搬入,居住不到半月即被邻居被告王先生将财产损坏,屋顶被挑,加砌了围墙导致无法出入。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拆除封堵的围墙并赔偿损失9450元。
被告王先生辩称,2007年10月因煤改电的需要,属于案外人崔某的房屋被拆迁,但是借用我西房南山墙搭建的自建房屋并未拆除,并且当时崔某达成协议,将该房屋留给我自行处理。后来我得知原告搬入后与其交涉未果,故将房屋挑顶,塑钢窗拆除,原告搬离后,我在此处加砌了一堵围墙。我认为原告与崔某的房屋买卖行为违法,且原告无证据证明在房屋内的家具系原告所有。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根据查明事实及现场勘察的情况,原告所诉财物的地点在案外人崔某原居住使用的自建房及相关的院落内。现原告尚无证据证明该财物系其私有物品,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财产损失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另外原告在此居住,尚无合法根据,故其要求被告拆除封堵的围墙,恢复原状之请求,法院亦未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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