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自家建新房提高了地基且占用原与邻居家共用的流水巷而导致邻居家排水无路等安全隐患,经多次调处未果,邻居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排除妨碍之诉。近日,明光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李拥才、周维艳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拆除建在原告马翠平、梁光虎地基上提升1.17米的地基。
安徽省明光市涝口乡居民马翠平、梁光虎夫妇与邻居李拥才、周维艳夫妇两家住房南北(西北东南方向)相邻。1997年马翠平夫妇在原涝口乡振兴街58号建两层楼房座西面东四间,并于同年12月30日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不久,李拥才夫妇在马翠平夫妻家楼南建平房两间,无证但有申请表,申请表显示临街面长度为8.3米。房屋建成后两家之间有约0.53米的流水巷。2009年3月李拥才夫妻将原建两间平房扒掉向后位移2.6米,下好地基两间。该地基比原基础提高了1.17米,并将原两家之间的流水巷占有,地基压在原告的地基之上,长度为5.4米(此次建房被告无证),临街面长度增至约8.9米。导致马翠平夫妇家上游来水无法排出。因此期间马翠平夫妇正在上海打工,故对此毫不知情。返乡时发现此情况后立即阻止李拥才夫妇继续施工。同年3月28日双方经明光市自来桥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所调解,李拥才夫妇向马翠平夫妇出具了一份保证书。保证如因自己建房导致马翠平夫妇家南山墙原有的风裂增大或损失,自己承担全部责任,方可施工。同年4月20日马翠平夫妇收到李拥才夫妇的保证书和自来桥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所作出的调处意见书后,以李拥才夫妇的建房行为严重影响了自家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判令李拥才夫妇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拆除建在自己家地基上提升约1.2米的地基。
法院审理后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排水、通行等方面的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被告建房屋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将部分地基压在原告地基上,并且将地基提高了1.17米。对原告房屋的使用及人身安全有很大的影响,同时使原告门前积水无法排出已构成了侵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拆除建在原告地基上提升1.17米的地基的请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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