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法院判门厅共有后男方在共有区域安防盗门———
基本案情
马某与朱某离婚时,法院判决两居室中的大间归朱某所有,小间归马某所有,厨房、厕所、门厅由双方共同共有。
可朱某未征得马某同意,在门厅内安装了防盗门。马某认为前夫的行为对她正常生活造成影响,诉至法院要求他拆除防盗门。
朝阳法院经审理,判决朱某将防盗门拆除,将门厅恢复至双方离婚时的状态。
法官析案
张云松法官: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的精神,正确处理通行、通风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马某与朱某的离婚判决书是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朱某在未征得马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双方均有使用权的门厅内安装防盗门,侵犯了马某的合法权益,所以应将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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