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相邻建筑物的特殊浮雕,需要细化排除相邻建筑物的方式。从类型上看,有以下两种情况:
(1)拆除影响通风和采光的建筑物。所建房屋和其他建筑物有妨碍邻里通风采光的危险时,邻里有权提出异议,并要求采取防风避光措施。如果邻居们在施工过程中没有提出异议,只能就建筑竣工造成的通风、采光障碍要求赔偿,但不能要求拆除障碍物。因为法律在衡量利益时,不能以牺牲大利益为代价来保护小利益。也就是说,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必须考虑到建筑物已经形成的客观事实,主要针对不会对建筑物主体和安全产生重大影响的部位(如附件、雨篷、搁物、吊物等),要求当事人排除妨碍。(2)拆除障碍建筑物。通行受阻,影响他人生产生活的,他人有权要求解除障碍,恢复原状。但是,如果可以打开另一个通道,也可以打开另一个通道。对于这种性质的纠纷,法院有权决定是否支持排除障碍、恢复原状的主张。依据有二:一是尊重历史和风俗习惯;二是平衡上述利益,从生产生活利益出发,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作出裁决。但是,如果我们支持拆除障碍物、恢复原状的想法,就应该明确阻碍通行的建筑物的性质,有权拆除。比如,为了方便自己的交通,有人修建了台阶,从而形成了历史上一条宽阔的通道,使人和车辆无法通行。对于此类建筑物,法院有权清除障碍物并恢复原状。如果大楼是茅屋,法院有权拆除吗?答案是否定的,因为这涉及到建筑是否违法的认定,不属于法院的管辖范围。民事纠纷与行政纠纷的区别主要是界定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私人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关系。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是一对不确定的概念。因此,对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界定没有统一的标准。就违法建筑而言,一般来说,就公私利益关系而言,违反城市规划规定的,规划部门不同意办理手续的,可以予以拆除或者没收。就私利和私利而言,大利和小利是可以衡量的。如果建筑物的拆迁损失不是太大或者建筑物不能赔偿损失的,可以拆除。但有一个隐含的前提:首先,应当承认建筑物的违法性。正是在这个界面上,当事人有着不同的救济方式,即行政处理优先或直接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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